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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海歸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發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和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第四條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有效件。 (二)申請單位報告。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準證書)。 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上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證件剩余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四)《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 (五)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驗資證明。留學生落戶中介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