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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 一、關于子女投靠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隨外省市父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上海海歸落戶留學生落戶咨詢上海落戶 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后隨父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關于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于老人投靠 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