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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總則 條、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實施主戰略,落實《上海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不斷優化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的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括入外籍以及從港澳臺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留學生落戶政策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第三條、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規劃,對引進留學人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留學生戶口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信息委、市醫保局、市人口計生委、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相關工作。上海留學落戶除了指戶數和人口之外,內地常以它代替“戶籍”,即民政公安部門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居民的冊子。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聯誼會以及留學人員用人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思想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同時,要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第五條、由本市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