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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作,需要申請并且打分 符合一定條件才能落戶上海。海歸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留學生落戶政策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海歸上海落戶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成員關系等各類資料。按照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一)持有《上海市落戶》滿7年;(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三)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四)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二級以上職業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及工種對應;(五)無違反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持證人員可以優先申辦:(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上海市被評聘為技術職務或技師(一級職業書)且、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二)在上海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三)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技術職務